【地评线】太阳鸟时评:外贸“开门红”,向“新”求进韧性强

2025-04-05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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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由于根本否定说的观点排除了对于社会国建设的合宪性控制,反而可能导致国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摆脱民主和法治的约束,[36]并使法治国原则陷入危险境地。

在构词上,这个新概念具有三个要点: (1)这类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在法的形式上属于制定法(statute),在我国的法律位阶上高于国务院的立法或地方人大的立法。其实我们应当分别讨论:(1)《宪法》与宪制性人大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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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织法等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基本权利无关,即便人大立法并不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这类有限的法律也不是《宪法》的审查对象。第三,宪制性人大立法是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之一。基于《宪法》第67条的独立宪法解释,需要增加宪制性人大立法作为解释素材的权重。当然,大多数译介文字使用的是第一种含义。雷磊教授提出,宪法渊源是宪法适用过程中适用依据的来源。

在他们看来,国内已经普遍将宪法等同于《宪法》,即宪法一词已经基本失去了法律部门这一层含义,因此实存的宪法部门内的重要成员——以本文所指宪制性人大立法为典型——可命名为宪法法。《宪法》以外的实质宪法,主要是指组织法、自治法、选举法等,这是比较有把握的。在外国的涉及自治安排的宪制秩序中,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内的自治安排,有关宪制性文件的解释者和这个宪制秩序的守护者,通常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

每个宪制秩序都有它的宪制性文件,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宪制性文件需予以解释,并适用于个别案件中。至于相对少数的涉及《基本法》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可能有需要对《基本法》进行解释。随着社会环境的演变,宪制性文件的解释须与时俱进,以回应和适应新的情况。特区法院须遵从人大决定 在判例法中,法院就不同类型的案件定出了相应的审查标准,例如对于涉及有限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社会政策、政治问题或国家安全的案件,法院会采用较宽松的审查标准,即在较大程度上尊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判断。

这并不难理解,因为法院的天职便是在审理案件时找出案情事实并把有关法律应用至案情中,从而作出判决。1999年的释法乃由于终审法院对有关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后,特首向中央提请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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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判例法指出,人大释法的权力并不限于终审法院提请其释法的情况,人大可视乎需要,随时颁布对《基本法》中任何条文的解释。从这个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区的有关安排是比较独特的:《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下中央授权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宪制性文件,而《基本法》的解释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所共享的。此外,一般宪制性文件都会有条文保障当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宪制秩序的守护者也同时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守护者。他们共同扮演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的守护者的角色。

2020年7月底,特区政府鉴于疫情决定延迟原定在9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人大常委会在8月11日作出决定,让第六届立法会可继续履行其职责,以避免香港出现立法真空的情况。负责解释有关宪制性文件的国家机关,通常被称为有关宪制秩序的守护者。在这情况下,宪制性文件的解释者便要解释那些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条款。(小题为编者所加)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陈兰如基金宪法学讲座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进入 陈弘毅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一国两制 宪制秩序 。

党中央强调,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此外,特区终审法院曾对《基本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的条文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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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文(如第39条)的解释是,《基本法》所确立的人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亦即《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订出的国际人权标准。本文将采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守护者这个概念,去探讨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的其中一个特点。

这三次释法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此外,自从1997年特区成立以来,全国人大本身也曾两度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问题作出决定,这便是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2021年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在这方面,法院会在有关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2011年的释法是25年来终审法院唯一一次根据基本法158条第三款自行提请人大释法。此外,法院认为人大释法的效力可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时候,因为释法所解释的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举例来说,特区法院对于《基本法》中涉及人权保障的条款,作出了不少重要的解释。

这两个决定之所以由全国人大作出,乃因它们关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制度。去年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从十三个方面总结概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其中第十二方面便是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有关的判例法确立了法院对于特区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在司法覆核案件中,审查有关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标准,如涉案法例中有不符合这些标准的条文,法院有权宣布其因违反《基本法》而无效。本文将简单回顾过去25年来人大和法院在解释《基本法》和捍卫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的角色。

香港将迎来回归祖国25周年,习近平主席将出席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反映中央对于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实施的关心和重视。法院考虑到内地的立法解释制度的运作情况,指出人大释法不但可解释在字眼上模糊的、模棱两可的《基本法》条文,也可对《基本法》条文的内容予以补充。

过去25年来,人大常委会总共五次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行使其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其中三次便是处理以上案件中的《基本法》解释问题的。根据有关判例法,法院对限制人权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进行司法覆核时,可应用比例原则(或称相称性原则,即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去审查涉案法例对有关权利的限制背后的目的是否正当和合理,以及有关限制是否合乎比例还是属于过分。而由于第六届立法会的议员中有四人曾在报名参选第七届立法会时,已被选举主任裁定其不符合参选资格,于是产生了其是否能参与延任的第六届立法会的问题。从涉及《基本法》的案件的数量和被解释的《基本法》条文的数量来看,特区法院是《基本法》的主要解释者。

除以上三次释法外,还有2004年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关于修改特首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的程序的规定作出解释,以及2005年人大常委会应时任署理行政长官的提请,解释在特首任期未满而辞职的情况下其继任人的任期问题。至于涉及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案件,法院则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即除非证明确有必要,否则不应对有关权利作出案中所涉及的限制。

在这方面,决议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根据这两个决定,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和修订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关于选举制度的安排,填补了2019年修例风波所反映出的特区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和缺憾,一方面保障国家安全,另一方面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使一国两制的事业重回正轨,并保证其行稳致远。

人大常委会便在11月11日再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表明上述议员不能延任。至于2016年的人大释法,是人大在有关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之前作出的,它对基本法104条的议员就职宣誓要求,有所澄清。

在一个涉及自治安排的宪制秩序中(如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宪制性文件亦要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关系。如有关法律有不清晰之处,法院会在判案过程中予以解释。虽然《基本法》没有明文提到这类决定,但由于中央对港享有全面管治权,而根据国家宪法,特别行政区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享有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有必要时可作出涉港决定。因此,宪制秩序的守护者的其中一个角色,便是对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限予以适当的界定。

例如,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和2017年分别就深圳湾口岸和西九龙高铁站的一地两检安排作出决定,以促进香港和内地更方便的交通往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作出以上五次释法外,也曾以作出决定的形式来处理一些涉港宪制问题。

特区法院所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不涉及《基本法》的解释和应用,而只是涉及香港法律的其他部门,如民商法和刑法等此外,自从1997年特区成立以来,全国人大本身也曾两度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问题作出决定,这便是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2021年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

随着社会环境的演变,宪制性文件的解释须与时俱进,以回应和适应新的情况。每个宪制秩序都有它的宪制性文件,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宪制性文件需予以解释,并适用于个别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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